• 補助對象:

1. 罹患先天性顱顏病症如唇顎裂、小耳症、皮爾羅賓等。
2. 家庭經濟弱勢或特殊境遇無力負擔醫療所需費用者。
    a. 特殊境遇系指:新移民配偶、單親、原住民或家庭變遷或功能不足導致無法依醫療計畫完成治療者。
    b. 家庭經濟弱勢系指: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戶籍居住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.5倍,並經社工評估家庭經濟狀況確實困難者。

  • 補助項目:

1. 健保未給付之顱顏相關手術與治療。
2. 顱顏患者因維持生命或生活所需助聽器等。
3. 義齒項目:固定義齒、活動假牙及乳臼齒不鏽鋼牙套

  • 補助原則與標準:

1. 一律採住院或門診治療後補助。
2. 補助以重建功能為優先。
3. 患者於區域級以上醫院接受牙齒相關治療
4. 若政府有提供相關醫療補助,以政府補助為優先。
5. 由社工依據患者家庭不同之經濟狀況、醫療必要性、家庭功能及社會資源多寡等因素予以審核,提供不同的補助額度。

  • 須備証件:

由顱顏家長、醫院或社福機構轉介申請
(一)有效期六個月內且總金額超過五千元之正本醫療收據。
(二)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。
(三)同住或直系家屬綜合所得納稅各類所得資料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(最新年度)。
(四)診斷証明書(每次申請皆須檢附,且需載明此次申請之所有診療日期)或牙科告知同意書或義齒治療計畫書。
(五)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